滨州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滨州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考试工作的公平、公正,使考试工作走向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行政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特修订本规定。

   第二条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监控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严肃、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包括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等)都要进行学期考试,实习、毕业等实践性教学环节也要进行考试。

   第四条凡本校在籍的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五条考试的组织领导实行分管校领导领导下的教务处负责制。考试期间,由教学副校长、教务处长、各院(系)负责人、招生考务办公室负责人组成考试委员会。考试委员会负责指导全校考试工作。

   第六条招生考务办公室负责考试全过程各项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考试工作日程安排;

  (二)监督与检查考场清理情况;

  (三)监督与检查考试纪律执行情况;

  (四)监督与检查考试阅卷、成绩审核及录入情况;

  (五)总结汇报考试工作运转情况。

   第七条考试期间,考试委员会应对考试的各环节进行监督和检查;各年级学生辅导员要对本年级所在考场进行巡视,负责学生身份验证等工作。

    第三章考务工作

    第八条学校考试工作主要包括全国大学生外语四、六级考试、山东省高职高专英语应用能力考试、山东省计算机等级考试、毕业考试、期末集中考试、期末前分散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试以及其他省级或学校组织的统一考试。

    第九条考试时间

    (一)国家、全省统一组织的考试按上级有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学校毕业考试、期末集中考试由招生考务办公室统一安排;

    (三)期末前分散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试,一般在课程结束后一周内进行。

    第十条考场安排

    (一)按照以课程教学班为单位并满足“单行单桌、学号顺序、S型绕排”考生左右隔两个座位就座的原则安排考场。考试编排的座位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动。

    (二)考场由招生考务办公室统一安排。期末前分散进行的课程结束性考试,所属教研室至少应提前两周向招生考务办公室申请安排考试教室。考场一经确定.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考场时,须提前申请,由招生考务办公室另外安排考场。

    第十一条监考安排

    (一)监考是每名教学工作人员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监考人员必须由有一定工作经验、作风正派、大公无私、秉公办事、工作认真的同志担任。

    (二)所有考试都必须安排监考人员。考生在30人以下的考场,可安排1人监考;30~80人的考场,安排2~3人监考;80人以上的考场,须有3人以上监考。2人以上设主监考1人,其余为副监考,主监考一般由任课教师担任。

    (三)各院(系)应于考试前三周将其所辖教研室能够参加监考人员名单报招生考务办公室,由招生考务办公室负责审定选派。监考人员一旦确定,不得随意更换,若因故必须更换,须经所在院(系)同意后报招生考务办公室批准,否则视为教学事故。

    (四)监考安排必须落实到人。招生考务办公室制定出考试时间及监考人员安排表后,由各院(系)负责通知监考教师及有关年级学生。监考教师必须明确监考职责,认真负责。

    第十二条试卷管理

    试卷是衡量和评价学生学习绩效和水平的重要依据,成绩和试卷的管理是教务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教学质量检查的重要方面。各院(系)应对试卷进行规范管理。

    (一)试题和试卷用纸以及印刷格式要规范。试卷要求字迹清晰,图形准确,无漏页漏题,经命题教师校对后,在考试前一周内打印密封。

  (二)切实做好试题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试题。如发生泄漏或变相泄漏试题情况,要迅速采取措施,变换试卷或试题内容,同时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者要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三)评阅后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留各院(系)登记封存备查(本科试题保存6年,专科试题保存4年)。

    (四)教务处定期对评阅过的试卷进行抽查,以便了解教师出题和学生答卷的情况。

     第四章考试方式与命题

    第十三条考试方式

    考试方式包括闭卷、开卷、笔试、口试等。必修课须采取闭卷考试,其他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确定考试方式。

    第十四条考试命题

    (一)试题应按照教学大纲和考试大纲的要求,依照既重视考核学生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又注意考核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原则命制,使试题能够科学全面地评价学生的综合素质,克服考试成绩与能力脱节的现象。

    (二)试题应有一定的深度、广度和难度,学生必须掌握的内容占75%,熟悉内容占15%,了解内容和本学科进展内容占10%考试成绩应呈正态分布。自由应答型试题内容3年内不得重复,固定应答型试题内容2年内重复率控制在20%以内。

    (三)学校、院(系)、教研室应逐步建立各级题库,实行教考分离。

    第十五条学期课程结束性考试试题命题规定

    (一)课程结束性考试组织命题有两种情况:

    1.有题库的课程原则上采用题库试题,实行教考分离;

    2.无题库的课程:

    (1)由教研室主任组织有关人员按命题原则命题;

    (2)采用教学效果好、教学大纲和教材与我校相当的兄弟院校试题。

    (二)题量应适中、试题类型要多样化,可采用名词解释、填空题、选择题、是非题、问答题等形式,其中选择题一般不得超过50%;如超过50%,须报送教务处审批。

    (三)形态学科(如人体解剖学、组织胚胎学、病理解剖学、人体寄生虫学、免疾与微生物等)要重视标本的考试;机能学科(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生理学、药理学等)要加强学生的实验操作考试,凡实验操作不及格者,不得参加期末理论考试,实验考试成绩应根据情况占学科总分的20% -30%

    (四)课程结束性考试一律出两套试题(AB卷),两卷应采用题量、题型及难度基本相同的试题(题库出题、校外试题也准备2套;命题同时必须给出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

    (五)印刷试卷前,应严格校对,仔细审核,确保试卷字迹清楚,无差错。

    (六)命题、制版、印刷、装订、保管等过程要严格保密;如发现试题泄密,立即报教务处,采取补救措施,并追究泄密者的责任。

    (七)教师在辅导时,不指重点,不划范围,以答疑为主,防止学生套题;有条件的教研室可不安排命题教师辅导,也不进行个别辅导。

    第十六条毕业考试命题范围

    (一)临床医学专业本、专科考试题,包括内科学、外科学、妇产科学、儿科学的内容;

    (二)口腔医学专业本、专科考试题,包括口腔内科学、口腔外科学、口腔正畸学、口腔修复学的内容;

    (三)护理学专业本、专科、专升本考试魉,包括内科护理学、外科护理学、妇产科护理学、儿科护理学的内容。

    第五章考前准备

    第十七条学生各管理部门,要把学生思想工作与学风、考风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提倡诚实、守信、自尊、自信和自爱,积极开展创建优良学风等有益于考风建设的活动,提高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引导学生正确对待考试。

    第十八条学生各管理部门负责考场清理,做到桌面、座椅清洁,桌洞内无任何物品,地面整洁,黑板干净,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各班级应认真按照考试安排,在考试前20分钟开门。

    第十九条组织考试的部门,应于考前准备好“学生考试成绩单”及“考场报告单”,联系好各考场主监考(安排领取、送交试卷的地点,部署考试注意事项等事宜)。

    第六章考试管理和监考

    第二十条考试环境

    (一)考试期间,禁止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慢行,不得鸣笛;

    (二)考试时,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考场附近喧哗或逗留;

    (三)考试时,保卫处应组织人员,加强巡逻,以保持考场周围肃静,保证考试顺利进行。

    第二十一条监考人员必须佩带监考证、关闭手机、传呼机等通讯设备,至少在考试前15分钟到达指定考场;开考前要向学生申明考场纪律和有关注意事项,引导学生将书包、讲义、笔记、无线通讯工具等物品放在指定位置;要检查学生隔位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情况,核对应考人数和实考人数;考试开始,准时发卷;考试结束,当场清点考卷。

    第二十二条在考试进行期间,监考人员要认真检查巡视考生遵守考试纪律情况,对违反考场规则的考生,可令其退出考场;迟到15分钟以上的考生,不允许其入场,以旷考论处;如发现考生有违纪或作弊苗头,应立即给予口头警告;如发现考生有作弊行为,要当场认定并没收作弊物证;要认真核对考生学生证和准考证,如有不符,应立即查实;要如实填写《考场情况报告单》,对缺考、违纪、作弊的学生及主要情节应作明确记录和认定。

    第二十三条监考人员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自始至终维持好考场秩序。若不认真履行职责,如看书看报、聚集聊天、擅离职守、给学生暗示答案、对考场上的违纪作弊行为不加制止,或不如实记录、隐瞒不报等,一经查实,视情节给予批评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四条考试进行期间,各院(系)主管领导应负责组织本单位巡考小组,检查本单位考场监考情况和考场纪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教务处组织专门检查组,对所有考场情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及时向全校通报。

   第七章考场规则

   第二十五条考生必须携带学生证、准考证进入考场,否则不得参加考试。考生要按规定考试时间提前5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迟到15分钟以上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与考试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出场。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或高声交谈。

    第二十六条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准带出考场。严禁考生自带纸张。考生在规定时间前答完试卷,应举手示意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场。

    第二十七条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BP机、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不得带人考场座位,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某些考试科目经任课教师允许可使用普通计算器。

    第二十八条考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应认真、诚实地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本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予以通报。

    第八章试卷评阅与成绩管理

    第二十九条试卷评阅

    阅卷工作要做到细致、认真、公正、准确,严格按照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集中进行评阅,禁止将试卷带出阅卷场所,杜绝“人情分”。非阅卷人员不得干预阅卷工作。

    第三十条成绩评定

    阅卷结束后,应对成绩进行核实,核对无误后将成绩填人教务处统一印制的“考试成绩单”中,教研室主任签字、院(系)审核后,上报教务处。成绩差错率不得超过考生总数的5%0

    第三十一条成绩登记

    各院(系)应于考试后两周内把各学科考试成绩(一式三份、不及格成绩用红笔标出)汇总后一并交教务处。教务处应在考试结束后三周内将考试成绩录入微机。

    第三十二条成绩公布与确认

    考试成绩由教务处向学生所在院(系)公布。考试成绩未公布前,任何人不得查卷查分,教研室不得擅自公布考试成绩。 学生各班汇总成绩册由教务处于下学期开学一周内通知各院(系),用于学生确认核实各科成绩,学生应在规定位置签字认可。(凡录入微机的成绩与教研室上报的成绩不一致时应及时通知年级辅导员,与教务处联系。)

    第三十三条成绩复查

    考试分数公布后,如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在成绩公布后两周内或下学期开学两周内由本人填写《滨州医学院学生成绩复查申请表》,复查成绩由教务处会同教研室同时进行,根据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重新审核学生试卷,填写复查情况和复查成绩。复查成绩由教务处通知学生所在院(系)。学生复查成绩必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过期不再受理。

    第三十四条考试成绩作为学生升级、毕业获得学位的重要依据,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第三十五条教务处每学期将抽查部分教研室的部分试卷,被抽查教研室在接到抽查通知后立即将试卷送教务处。对在评卷过程中玩忽职守者,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六条各教研室应对考试成绩、考试试卷进行分析,积极探索和参与有关考试方法、考试内容方面的改革。考试分析的内容:

    (一)学生考试成绩的均数和标准差;

    (二)成绩分布曲线或分布图;

    (三)记忆、理解、应用性题的正答率或错答率;

    (四)对以上结果分析原因,提出对策。第九章缓考、重考、重修考试

     第三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试者,可申请缓考,其它情况原则上不予批准:

    (一)因病住院(包括急诊留察)或传染病隔离者;

    (二)因公事(参加重大赛事、会议等)外出者。

    第三十八条申请缓考者应于考前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经所在院(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有效的病情证明须符合以下情况:

    (一)到学校保健中心就诊者,须有医师签字盖章的诊断证明;

    (二)到附属医院就诊者,须有病历、化验单及门诊部的休假证明。

    第三十九条在办理缓考手续过程中凡出具假证明或伪造证据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四十条经同意缓考者,须按规定时间随重修该课程的学生同堂同卷考试,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届时不参加缓考者,按旷考处理。缓考成绩以实际分数记录,缓考不及格者可重修一次。

    第四十一条重考。凡考试不及格者应重考。每门课程只有一次重考机会。重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重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计。

    第四十二条重修课程的考试

    (一)跟班重修的学生,参加听课班级同堂同卷考试;组班重修和辅导自修的课程考试,课程结束时按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单独命题,组织考试;重修考核与正常考试同分同值,不得任意降低难度。

    (二)重修成绩按重修实际考试成绩记载,在学生成绩总表中不注明“重修”字样。

    第十章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三条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要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制止或纠正其行为:

    (一)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就座的;

    (二)至发试卷时仍携带书包、复习资料、手机、BP机等电子通讯工具或电子记事本、计算器等的;

    (三)自带答题纸或草稿纸张的;

    (四)未经允许使用或借用计算器的;

    (五)考试中东张西望,企图偷看他人试卷的;

    (六)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的。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应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科目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情节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上述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二)考试中交头接耳者;

    (三)传接纸条或试卷,在传递过程中即被发现的行为者双方;

    (四)偷看他人试卷初犯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五)把答卷或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初犯者;

    (六)他人强拿自己的答卷或草稿纸未加拒绝者;

    (七)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八)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九)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十)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五条考生在考试过程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位;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二)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肴与否);

    (三)在桌面、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四)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五)强拿他人试卷、草稿纸者(不论是否抄用);

    (六)为他人提供偷看机会或偷看他人试卷或草稿纸者;

    (七)考试中直接或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试卷、答卷或纸条者;

    (八)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接听或使用手机、BP机等通讯工具查看信息者;

    (九)利用上厕所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十)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十一)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十二)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三)其他作弊行为。

    第四十六条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该科目成绩以零分计,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是否授予学位;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视为无效,其证书予以收回或者没收: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试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

    第四十九条第二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十条凡在考试中违纪作弊者,在受到处分6个月后,方可向本院(系)提出书面申请,经院(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后,可重修该门课程。

    第五十一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假证明、证

件、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作弊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作弊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五十三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作弊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作弊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作弊行为或者胁迫他人作弊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碍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十一章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程序

    第五十四条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当场认定为准。监考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规定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情节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中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连同试卷和物证一并及时交教务处。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情况报告单》上签名。

    第五十五条发现本规定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五十六条学校根据报送的考生违规情况,在考试后一周内做出成绩或学籍处理决定书,及时通知考生所在院(系)及其本人。在对违规考生做出处理决定前,应重新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并告知被处理人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由被处理人签字确认。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滨州医学院考试工作管理规定》(2002年)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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