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滨州医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大学生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培养大学

生的创新意识、创造能力和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地参

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激励大学生崇尚科学、追求真知、锐意进

取、开拓创新,学校设立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基金(简称创新基

金)。为做好创新基金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基金由学校拨专款进行资助,同时接受其他单位

和个人捐赠,根据捐赠方的要求,可冠名“×××科技创新活动基

金”。

    第三条科研处负责创新基金项目的宏观管理,包括基金项目

的立项评审、结题验收、成果鉴定和成果奖励。校团委负责创新基

金项目的组织发动、立项申报、项目实施与监督、项目跟踪管理等。

    第二章资助范围

    第四条创新基金重点资助学术思想新颖、目的意义明确、立

论根据充足、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研究方案合理、技术路线可

行、实施条件具备的科技和社科类项目。具体资助范围为:

    (一)小发明、小创作、小设计等项目。

    (二)开放实验室、研究室或实习基地中的综合性、应用性、

创新性实验项目。

    (三)学生承担的教师科研课题中的子项目。

    (四)其他有价值的研究与实践项目。

    第三章  申报与评审

    第五条申报条件

    (一)我校全日制在校本专科学生。大学一年级和毕业年级学

生除外。

    (二)未承担过创新基金项目。

    (三)课题组至少由3人(含3人)组成,并且必须有1名责

任心强、学术水平较高的指导教师(副高以上职称或硕士以上学

位),负责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指导。

    第六条项目申报时间为每年9月份,研究期限一般为1年。

    第七条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请者需认真填写《滨州医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基

金项目申请书》(简称《申请书》),报所在院(系)。

    (二)各院(系)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择优推荐,部门负责

人填写推荐意见,加盖部门公章,统一上报校团委。

    (三)对跨院(系)项目,由第一申请者所在院(系)申报。

    (四)科研处会同校团委进行形式审查,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

审,评审结果报学校学术委员会审批后,予以公布。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科研处和校团委是创新基金项目的主管部门,各院

(系)具体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组织实施和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九条  申请人在接到创新基金项目批准立项通知后,要在

10天内与科研处签订《滨州医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基金项目

合同书》(简称《合同书》)。不按时签订《合同书》者按自动放弃

处理。

    第十条签订《合同书》后,项目负责人要按《申请书》规定

的时间和内容启动研究工作,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十一条各项目要在每年3月底向科研处递交《滨州医学院

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基金项目中期进度报告表》,对不按时递交中

期进度报告表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将停止资助。

    第十二条创新基金经费管理按照《滨州医学院科研课题经费

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三条创新基金所有项目应按期结题。项目按计划完成

后,项目负责人要及时提出结题申请,经指导教师同意,提交结题

报告和项目相关科研成果。

    第十四条创新基金项目结题形式主要包括:论文、实验报

告、调查(咨询)报告、科技产品(制作)、专利等。

    (一)论文应在公开发行的期刊上发表。

    (二)实验报告要按自然科学类论著格式撰写,具有封面、目

录、中英文摘要、正文。

    (三)调查(咨询)报告要按哲学社会科学类论著格式撰写,

具有封面、目录、中文摘要、正文。

    (四)科技产品(制作)一般应具有创新价值和应用价值。

    (五)专利要符合国家和学校相关专利的要求。

    第十五条创新基金项目结题采取成果认定或评审的方式进

行,由科研处、校团委联合组织验收。

    第十六条获准结题的项目由学校颁发结题证书。

    第十七条各院(系)要单独建立创新基金项目档案,对所管

项目的申请书.合同书、中期进度报告表及相应研究成果及时建档

管理。

    第十八条创新基金资助获得的成果产权归滨州医学院所有。

产出的成果须标注“滨州医学院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基金资助”字

样。

    第六章奖励与惩罚

    第十九条学校将定期对创新基金优秀成果进行评奖,获奖者

学校将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获奖者和指导教师奖金奖励,奖励办

法按照《滨州医学院科技奖励暂行办法》执行。对有实用价值的优

秀成果组织申请专利和推广。

    第二十条对于指导创新基金项目按期结题的指导教师,根据

其指导学生取得的成绩按《滨州医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暂行办法》

给予一定的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对无故未按期结题或自行中止的项目,予以撤

题,并追回全部课题经费,取消指导教师3年内申请创新基金项目

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O-O年五月五日

上一篇:下一篇:

关闭

Copyright © 2018 版权所有:滨州医学院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 鲁ICP备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电话:0535-6913383 邮编:264003 邮箱:bzmu_admission@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