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滨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规范化管理,建立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

学、管理、学习和生活秩序,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发展,全面提高学

生素质,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部

[2005]21号)、《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国家教育部2005

3月颁布)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滨州医学院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

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专科(含高职)生。

    第三条学生在校内有违纪行为的,依照本条例给予纪律处

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见习、实习、考察、社会实践、挂职锻炼

等活动中有违纪行为的,参照本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

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

分的,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56·

第二章处分细则

    第五条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者,除移交司法部门或其

它执法部门处理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违反宪法、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给予开除

学籍处分;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或被司法机关裁决并已

生效处以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触犯法律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

种种原因被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予起诉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

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被

处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罚款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六条对以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冒领以及其它手

段非法占有国家、集体和他人财物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

失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有本条所列举行为、尚未获得非法财物者,给予警告处

分;

    (二)所涉价值未达到50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所涉价值达到5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所涉价值达到10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所涉价值超过1000元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多次作案者,按其累计价值处理;对结伙作案者,均

以所涉总价值处理,为首者加重一级处分;

    (七)经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视其情节,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偷窃公章、机密文件、档案等物品之一者,视情节,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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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因损坏公、私财物,或有其它破坏活动者,分别给予

下列处分:

    (一)过失损坏公物情节较重,造成一定影响和危害者,除赔

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在建筑物、公用设施上乱涂、乱写、乱画、乱张贴者,

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坏校园设施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严

重警告以上处分;损坏设施价值超过1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故意损坏图书(包括污损、撕页、涂写、以旧换新等)

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损坏图书价值超

1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坏公物价值超过2000元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

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参照本条第1~

5款给予处分。

    第八条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者,除依规定赔、补偿外,视

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或占用学生宿舍,或在学校安排的

学生宿舍以外住宿,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人,属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

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因校外人员留宿或让外人进入宿舍

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留宿异性者,

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私自违章使用各种电热设备或私拉电线,属初犯者给予

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因使用电热器、私接电源或使用明火等引起火灾造成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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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在学生宿舍区喧哗吵闹,

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再犯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使用电炉、酒精炉、煤气灶等器具者,除按有关规定没

收灶具外,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处分;

    (七)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经劝阻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其它条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批评教育直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九条对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公共秩序、生活秩序者,

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校园公共场所(包括教室、实验室、图书馆、宿舍楼、

会场、食堂、礼堂、计算机房、办公室等)喧哗吵闹不听劝阻者,

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扰乱上述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严重后果或态度恶劣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火棒等物品扰乱学校

正常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为首聚众闹事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参与闹事者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五)故意损毁学校公用标志或撕毁正在发生效力的文告(通

知、通报、布告、封条等)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对在建筑物、桌椅、公共标志及其它公私财物上乱涂、

乱刻、乱贴,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对以任何形式参与赌博或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或赌具

者,除没收赌具和赌资外,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提供赌具或赌博场所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对初犯的为首者给予记过处分,对一般参与者给予严重

警告处分,对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重犯、屡犯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或开

·59·

除学籍处分;

    (四)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者,按同时

犯有赌博及打架等多种违反校纪行为一并处理。

    第十一条对违反国家和学校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者,分

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散布混淆视听、制造混乱言论或造成他人名誉伤害者,

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制造、传播计算机病毒或对计算机系统、网络造成损

害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对煽动闹事,破坏正常教学、生活秩序者,给予记过以

上处分;

    (四)对散布妨碍社会安定和国家安全言论者,给予留校察看

以上处分;

    (五)对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

记过以上处分;

    (六)对有其他违反国家使用计算机网络有关规定的行为者,

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对有阅读、收看、复制、传播、出租、出售非法书

刊和音像制品等行为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阅读、收看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送公安机关

处理。

    第十三条对参与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

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四条对酗酒并造成不良影响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初犯者给予批评教育,重犯者给予警告处分,屡犯者

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酒后肇事、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

·60·

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以各种形式非法从事经商或各种经营、开发等活

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非法经商者,除没收非法所得外,视经营价值大小和

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冒用、盗用学校名义从事各种经营、开发等活动者,

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参与、组织非法传销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

上处分;

    (四)对有本条所列违纪行为被执法部门处罚者,除按本条给

予处分外,另参照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对打架斗殴的策划、肇事、参与、出具伪证及提供

凶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策划者

  1.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用各种方

式触及他人身体等)

    1.对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对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警告处分;

    2.对致他人轻微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致他人轻伤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对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以其它方式,致使殴打事态发展

并产生后果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61  ·

    (五)出具伪证者

    1.对目击事态发展而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

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对参与打架而又犯此款者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对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对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

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有本条所列违纪行为并受到执法部门处罚者,除按本

条给予处分外,另参照第五条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九)对殴打教职员工或在校外打架、斗殴者,加重一级处分。

    (十)因打架斗殴致人伤者,除给予处分外,并应负担受害人

医疗、护理等一切必要费用。

    第十七条对违反教育部规定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

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对未经批准在校内进行非法宗教活动者给予批评教

育,屡犯且造成不良影响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对发生婚外性行为、破坏他人婚姻家庭、从事流氓

活动或道德败坏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发生婚外性行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对发生婚外性行为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对破坏他人婚姻家庭者,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给予记

过以上处分;若同时有婚外性行为,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调戏、侮辱他人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

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对道德败坏、品行恶劣、屡次从事流氓活动者,给予开

除学籍处分;

    (六)对参与卖淫、嫖娼等非法活动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2·

    第二十条对一学期内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数者,分别

给予相应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学时计算标准依学校教学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对考试作弊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其中,代替

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者,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对于参加国家级考试作弊者,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

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对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处

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不遵守学校管理制度,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

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违反学校医院有关学生公费医疗就诊规定、弄虚作假

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侮辱、谩骂或威吓他人,经劝阻不服从者,给予警告

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对造谣、诬陷他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对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

者,视证件及证明文件的重要程度及造成后果程度,给予警告以上

处分;

    (五)对因综合测评、转专业、毕业生就业、评奖及处分等原

因,对教师或管理人员寻衅滋事者,视情节与后果轻重,给予警告

以上处分;

·63·

    (六)对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

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对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造成不良影响或损

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对违反学校规定,擅自组织开展学术活动或举办各类沙

龙、俱乐部活动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对违反学生社团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

社团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社团名义开展非法活

动,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者,给予警

告以上处分;

    (十)对其他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的活动、

行为,给组织或个人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害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无故不参加学校各级组织安排的集体活动,经批

评教育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对学校要求学生签订的行政责任书等不配合或不

执行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对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缴纳学、杂费义务且欠缴

学、杂费一年以上者,劝其退学,对于劝而不退且无理取闹者,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校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作从轻

或从重处理:

    (一)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

    1.违纪行为虽已发坐,但能在学校发现前主动承认错误,如

实陈述违纪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明显悔改表现者;

  2.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积极防止不良后

果发生者;

    3.在违纪过程中,主动有效地制止事件(事态)发生、发展者;

    4.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者。

    (二)应该从重或加重处分的:

·64·

    1.编造、掩盖、隐瞒违反校纪事实,拒不承认错误,态度恶

劣者;

    2.因违反校纪而干扰学校有关部门正常工作者;

    3.对有关人员进行干扰、威胁、恫吓、打击报复者;

    4.曾受学校处分,再次违反校纪者,按相应较重的一项加重

一级处分;

    5.同时有两种违反校纪行为者,按两种违反校纪中相应较重

的一项加重一级处分;

    6.在校期间曾受两次以上处分者,第三次违反校纪时,一律

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伙同校外人员作案,违反本规定者;

  8.违反校纪群体的为首者;

  9.造成严重后果或影响恶劣者;

  10.其他应从重或加重处分者。

  第二十八条对受处分者的附加处罚和限制:

  (一)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取消两学年内的各种评优、奖励及

受资助资格,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取消一学年内的参评资格;

    (二)担任学生干部者,撤销其相应职务;

    (三)根据学校学位管理有关规定,对受处分者学位的发放,

由学校学位评审委员会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章处理权限与程序

    第二十九条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负责本规定的具体

执行。

    第三十条学生违纪处理程序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院(系)要及时向学生工作部(处)、研

究生处和所涉及的单位报告;刑事案件、治安案件要同时向校保卫

·65·

处报告;

    2.较严重的或有可能导致恶性事件的,院(系)要及时有效

地制止和控制事态的不良发展;

  3.及时调查取证,保存好相关证词、物证及视听资料等证据。

  (二)组织调查

  1.违纪事件发生后,院(系)要及时调查了解情况,同时对

已确认的违纪者进行批评教育;违纪者或其代理人应写出违纪事件

详细过程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违纪者写出书面检查;对已调查

清楚的学生违纪事件,有关院(系)应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按权限

需报学校处理的连同有关材料一并送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

    2.案情复杂或性质严重的学生违纪事件可由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处牵头组成联合调查组,调查核实后,由调查组提出处理意

见,按管理权限研究确定;在调查中遇有困难的事件确需由校保卫

处调查的,可提请校保卫处负责调查,校保卫处调查核实后向学生

所在单位、学校相关部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3.涉及刑事案件由校保卫处为主负责调查;

    4.同一违纪事件涉及跨院(系)学生时,由学生工作部(处)、

研究生处协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三)审核备案程序

    1.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院(系)办公会议讨论决

定并印发处分决定,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备案,相关材

料由院(系)存档;

    2。给予记过处分的,由院(系)查证,院(系)办公会讨论,

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讨论决定并印

发处分决定,相关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或校档案馆

存档保管;

    3.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的,由院(系)查证,院(系)

办公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会

同有关部门审核,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由学校印发处分决

·66·

定。有关调查材料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或校档案馆存档

保管;

    4.学校相关部门在其管辖范围内发现学生违纪行为,应及时

调查清楚,必要时报请校保卫处调查;对已调查清楚的学生违纪事

件,将有关材料送交学生所在院(系)及学生工作部(处)、研究

生处,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与学生所在院(系)按规定

处理,处理未果者,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报经分管校领

导同意后决定;

    5.各院(系)或职能部门在送交给予学生处分的处理意见时,

必须附有学生违反校纪的有关材料、证据、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

和申辩材料及其他必要材料;

    6.有关院(系)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时,量度不当或未按规

定处理时,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

审核,或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按程

序做出处分决定;

  7.在特殊情况下,学校有权对违纪者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8.对涉及考试作弊的处分,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依据

教务处调查核实的材料和处理建议,依程序处理;

  9.学校可授权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对学生在学生宿舍

的轻微违纪行为,做出严重警告以下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违纪处理的执行

    (一)学生处分决定做出后,院(系)耍指定专人和受处分学

生或其代理人谈话,并履行签字手续和谈话记录制度,将签字的处

分决定和谈话记录副本分别送(寄)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

教务处、学生所在单位、学生本人或其代理人,正本装入学生档

案;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由所在院(系)记录在案,

并有两人以上签字证明,处分决定无本人签字同样有效;处分决定

视情况可在院(系)学生大会或班会上公布;除根据法律规定不予

公布的情况外,所有学生处分决定一律依权限进行公布,自公布之

·67·

日起生效;

    (二)学生违纪处分文件应严格执行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由

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执行文件查阅、文件进出程序;学生处分决

定应存入学生档案,任何人无权擅自撤销档案中的处分决定,违者

依档案管理规定予以追究责任;

    (三)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以一年为限。在留校察看期间有

明显进步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突出进步的,可提前解除留

校察看,已列入当年就业生源计划的毕业班学生的留校察看期减至

毕业日终止;对申请解除留校察看者,均由受处分本人写出申请,

由所在院(系)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书面建议报告,学校做出相

应的书面决定,与原处分决定一并存人本人档案;经教育不改或在

察看期间再次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毕业时未解除察看者,

不发给毕业证书,按结业处理,留校察看期满后,由本人提出申

请,所在有关单位对其表现写出考察意见,报请学校审批,由学校

依据学籍管理规定决定是否补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申诉程序

    (一)对学生的处理,要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准确,证据充分,

实事求是,要热情帮助违纪学生解决思想问题,善于将思想认识问

题和政治立场问题相区别,处分要适当;

    (二)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

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三)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

或其代理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省教育厅备案;

    (四)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

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五)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

(处),受理学生可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纪处分等提出

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

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68·

    (六)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

10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七)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

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

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

决定;

    (八)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收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

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九)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

未提出申诉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十)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

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对于毕业离校的学生,学校发现其在校期间有严

重违纪行为的,学校将通过有关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上述条款中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有关规

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包括本项。

    第三十六条在施行中,本规定如与新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

相冲突,则以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七条其他类别学生的违纪处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公布之日起施行。《渎州医学院学生违纪

处分条例(滨医行发[ 2005]102号)》同时废止,其它有关文件

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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