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滨州医学院大学生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我校在校学生的基本医疗,根据《国务院办公

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 2008]  11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制度的意见》(鲁政办发[ 2013]  31号,以下简称《山东意

见》)、《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

130号,以下简称《烟台办法》)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工作实际,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校的本、专科生、研究生全部纳入烟台市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三条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党委院长办公室、纪

委、学生工作处、财务处、审计处、后勤管理处、校团委主要负责

人等组成的在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领导小组(以下

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医疗保险制度的研究制定、有关问题的解决

等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简称医保办),办公室设在后勤管

理处校医院。

    医保办负责医保工作的指导和协调、与烟台市医保办的联系沟

通、对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宣传解释等事宜。

  学生工作处负责协调各院(系)学生的参保登记,医疗保险政

策规定的宣传等事宣。

  财务处依据有关规定负责保费的收缴,对学生参保经费进行专

项管理、医疗费用核算等事宜。

    第四条按照《山东意见》和《烟台办法》规定,驻烟高校大

学生参加烟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460元,其中个人缴纳100元,政府补助360元。

    第五条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应由本人向所

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签订《滨州医学院大学生弃保责

任书》(表格见附件),不享受医疗保险有关待遇,学校也不再报销

其医疗相关费用。

    第六条定点门诊医院: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及烟台附属医

院、烟台毓璜顶医院、烟台山医院、烟台市中医院、烟台市传染病

医院、烟台市肺科医院、各见习实习医院。

    第七条普通门诊:学生就诊时,应首先到校医院就诊,需转

院者由校医院医生转诊方可有效,自行外出就诊者不予报销,急诊

例外。急诊者及见习实习点学生在2个工作日内在校医院补登记。

    第八条门诊报销比例:参保学生在校医院及校外定点医院就

医,门诊医疗费统筹经费支付70 010,每人每年报销费用总额封顶

700元。上体育课及参加学校院(系)以上部门组织的有关集体活

动受伤支出的门诊医疗费100%报销。报销时需提供相关活动举办

部门出具的受伤证明,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因意外伤害所支付的最

高限额为3000元。门诊医疗费一年报销一次。

    第九条住院医疗

    (一)烟台市医保定点医院住院:持身份证到医院医保科登记

备案,出院时在住院处当场结算,只缴纳个人自负部分。

    (二)异地住院:参保学生见习实习、寒暑假期间或其他原因

在本市行政区域外患病住院的,持住院病历复印件(需加盖医院公

章)、收费票据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加盖医院公章)、见习实

习医院证明、户口本户主页、索引页复印件等材料到校医院医保办

公室办理有关报销事宜。

    第十条住院报销比例: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住院起付标

准为:一级医院300元,二级医院500元,三级医院700元。起付

标准以上的费用按标准支付:一级医院支付85%(基本药物按90%

支付),二级医院支付70%,三级医院支付60%。统筹基金年最高

支付限额17万元。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根据当年年终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余情

况,对在校生发生的由烟台市医保处界定的大病及特殊情况,研究

确定二次报销比例。

    第十二条门诊不报销范围

    (一)鱼鳞病、瘢痕疙瘩、各种斑痣、先天性皮肤病、寻常性

痤疮(粉刺、结节)、斑秃、早秃、脱发、传播性疾病(淋病、尖

锐湿疣、梅毒、生殖器疱疹、非淋球菌性尿道炎)。

    (二)各类美容整形手术、头发移植、隆鼻、割双眼皮、口腔

牙齿整畸、矫正、镶牙、近视矫正手术、包皮切除、腋臭切除、减

肥等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未经转诊(急诊除外)或不在定点医院就诊所产生的门

诊费用。

    (四)查血型、乙肝五项、各项体检费用。

    (五)因交通事故及医疗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用,因违法犯罪、

醉酒、斗殴、自杀、自残、他人伤害等产生的医疗费用,因捐献器

官产生的医疗费用,因妊娠流产、生育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国外和

境外产生的医疗费用。

    (六)国家法律规定有责任归属及有责任保险赔偿的事故产生

的医疗费用。

    (七)国家、省明文规定不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支的费用。

    第十三条参保学生门诊费用报销时须携带身份证、门诊病

历、原始发票等资料。

    第十四条未尽事宜参照《烟台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11日起执行。原《滨州医学

院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校医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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