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对学生综合素质进行全
面、科学的评价,在引导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基础上,
鼓励学生发展优良个性,调动广大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的积极
性,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
治教育的意见》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
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掌握学生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具体考核材料的
基础上,本着育人为本、德育为先的原则,坚持知识学习与人格培
育并重,采用定量与定性、记实与评议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
综合素质测评,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滨州医学院正式学籍,在校接受全
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含高职)生。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四条综合素质测评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于新学年开学后
一个月内完成。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各级各类评优选先、奖励资助和
推荐毕业生就业的重要依据。
第五条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院(系)为单位组织实施。各院
(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团总支(分
团委)书记为副组长,辅导员、学生代表为成员的院(系)综合素
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院(系)的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第六条 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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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系)测评工作。辅导员为所带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的第一责
任人,指导班级做好测评材料的记录及组织测评工作的实施。班级
成立由班长、团支书、学习委员和学生代表(5-8人)组成的测评
小组,开展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其中学生代表由学生投票产
生。测评小组成员应实事求是、严谨仔细,对本班级综合素质测评
工作的准确性、公正性负责。
第七条各院(系)在本办法基础上,广泛听取任课老师、学
生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结合本院(系)专业特点制定实施细则,报
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三章测评内容
第八条综合素质测评由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学习素质测评和
拓展性素质测评三部分组成。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满分为100
分)×20%+学习素质测评成绩(满分为100分)x70%+拓展性
素质测评成绩(满分为10分)。
(一)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由思想道德素质民主评议成绩
(40分)、思想政治纪实考核成绩(60分)两部分组成。
1.思想道德素质民主评议:是根据学生现实表现做出的评议,
包括思想道德(20分)、身体素质(5分)、心理素质(5分)、日
常行为规范(10分)。评议要着重体现学生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
值观,体现学生的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精神以及团结协作精神和诚
实守信品质。各院(系)可根据《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行
确定评议的具体内容与形式。
2.思想政治纪实考核:是根据学生日常学习和生活中的表现
记录进行考核。包括课堂纪律(20分)、集体活动(20分)、劳动
卫生(20分)。
课堂纪律:主要从学生是否迟到、早退、旷课及遵守课堂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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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方面进行认定。任课教师提供学生到课信息,班委成员进行课堂
秩序情况记录,辅导员定期听课了解学生上课情况。
集体活动:主要从学生参与组织活动、团体活动表现等方面进
行认定。班委针对各项集体活动对学生进行考勤,记录学生参与情
况。
劳动卫生:主要从学生宿舍内务、公益劳动等方面进行认定。
学生宿舍服务中心、各院(系)团总支、学生会卫生部等提供宿舍
卫生、文化检查评定情况,班委成员对学生参加劳动情况进行记录。
对未达到学校要求或有其他违规违纪行为的,予以减分:受学
校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每人次减2-4分;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每次分别减10、15、30、60分。各项减
分可以累计,减完为止。其他减分项目各院(系)根据具体情况制
定减分细则。
(二)学习素质测评成绩:根据必修课、选修课的考试、考查
成绩和相应学分,按下面公式计算:
学习素质测评成绩=∑单科成绩×单科学时数/∑总学时数
(三)拓展性素质成绩
拓展性素质主要包括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
体活动等四类测评指标,以学生实际参与各类活动情况(包括相关
考核成绩、活动证明)及所获得的荣誉、奖励作为主要测评依据,
满分为10分。具体测评办法由各院(系)根据各专业特点自行设
定,每类测评指标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四类测评指标加分总和最
高不超过10分。
1.对于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等
四个方面,院(系)认为特别能体现专业特色,特别有助于提高学
生某一方面能力的重要活动,院(系)可根据学生的参与程度(而
非获奖情况),制定相应的加分激励办法,具体可参考以下标准:
学生积极参与相关科技、学术、技能、文化、知识活动和竞
赛,需提供相关参加活动及参赛证明,如无证明材料需附参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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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简介(不少于500字);
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取得一定实践成果,形成文字材
料,得到实践单位好评;学生积极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且服务不低
于一定时限(标准由院(系)结合实际情况确定),得到服务单位
好评;
学生积极参加学校、院(系)、班级、社团等各级学生组织,
参与组织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的工作成效(标准由院(系)结合
工作类型、工作内容及工作业绩情况确定);
学生积极参加各级各类文艺活动和体育活动,需提供参加活动
相关证明材料。
2.对于学生在学术与创新、实践与服务、社会工作和文体活
动四个方面所获得的各级各类荣誉、成绩和成果,由院(系)根据
学生所获荣誉、奖项的等级和成果质量确定加分标准。同一类指标
中同一项目获奖按最高项进行加分,不重复加分。
具体拓展性素质测评参考标准见附表。
第九条思想道德素质测评成绩在班级后20%者不得参加本
学年任何荣誉称号的评选。
第四章测评程序
第十条测评工作分班级测评、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院
(系)审查和学校终审四个步骤进行。
(一)班级测评:根据每名同学的日常表现和相关证明,班级
测评小组按照测评办法进行测评。辅导员对思想道德素质测评和拓
展性素质测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发现问题,
及时修正。
(二)年级(专业或班级)排名:辅导员带领各班级测评小组,
结合学习成绩,计算得出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并将测评成绩进行同
年级、同专业、同层次排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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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院(系)审查:辅导员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报送院(系)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认无误后,公示3个工作日,
无异议后,各院(系)将结果造册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同时
将原始材料整理归档、妥善保存。
(四)若学生对测评过程、结果存有疑义,可在公示期内向辅
导员、院(系)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或学生工作部(处)反
映,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将取消相关学生评奖选优资格,并追究
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学校终审:学校对各院(系)上交材料进行最终审核。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大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事关学生的切身利益,关
系到学生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和学校培养目标的实现,各院(系)
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各个环节要做到严谨、认
真、公开、公正、公平,共同维护学校和广大学生的利益。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测评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