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滨州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准确地认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切实保证国家和山东省制定的

各项高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根据

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

作的指导意见》(教财[ 2007]8号)和山东省教育厅、财政厅《关

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鲁

教财字[ 2007]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

    第三条本细则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

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

的学生。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

理标准,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评定相结合的

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校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本校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第六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的认

定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为组长、学生

工作办公室主任、辅导员、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

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第八条以年级(或专业)为单位,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

长、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

评议工作。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学生代表人数视年级(或专业)

人数合理配置,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一般不少于年级(或专业)

总人数的10%。认定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年级(或

专业)范围内公示。

第三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办法

    第九条认定采取对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因素进行定量分析,

再借助民主评议情况对认定进行修正的办法。即将学生家庭经济情

况、民主评议情况以及院(系)综合意见三个方面的诸多影响因素

分别赋予不同分值,再将该三个方面分别赋予不同的权重,叠加后

得到学生经济困难程度测评分值。即: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家庭经济测评分

(X)×70%+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20%+院(系)综合意

见分值(Z)×10%

    第十条家庭经济测评

    学校将影响家庭经济的诸多因素做为衡量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

度的测评指标,如:区域经济差异、家庭成员组成、经济来源渠

道、多子女在学、家人长期患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

因素。同时根据各种因素影响家庭经济的程度,将每一项测评指标

的不同观测点赋予不同的分值(详见《滨州医学院学生家庭经济情

况测评指标体系》)。学校将以此对申请人填写的《高等学校学生及

家庭情况调查表》进行量化测评,得出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最

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70 010

    第十一条民主评议测评

    各院(系)根据学校要求组建若干认定评议小组,根据申请人

一学年内的综合表现以及参照《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的要求对

申请人进行评议。评议的重点包括申请人的困难程度、品德修养、

学习态度、遵纪守法、讲究卫生、勤劳俭朴等方面的情况。民主评

议采取无记名在《滨州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上打

分方式,加权平均后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最高分100分,

所占比重为20 010

    第十二条院(系)综合意见

    申请人填写《滨州医学院学生自我评议及院(系)综合意见

表》,交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各院(系)根据学校要求组建

院(系)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人的自我评议、民主评议情况以及

广泛征询意见后,对每名申请人的综合情况进行实事求是地分析,

在《滨州医学院学生自我评议及院(系)综合意见表》填写院(系)

综合意见分值(Z),最高分100分,所占比重为10%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程序

    第十三条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其中,对一年级新生进行第一次系统认定,对其他年级经济困难学

生数据库进行复核调整。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各院(系)认定

工作组、认定评议小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认真、负责地共同

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四条学校每年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

《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

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证明其家

庭经济状况。

    第十五条每年的3月初,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

校认定工作。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组织申请经济困难学生资格

认定的学生填写《滨州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

《滨州医学院学生自我评议及院(系)综合意见表》,并负责收集申

请学生的《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有特殊情况的须提

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

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有关证明材料,运用《滨州医学院学

生家庭经济情况测评指标体系》,为申请学生做出家庭经济测评分

(X),上报院(系)认定工作组。

    第十七条各院(系)认定评议小组结合学生日常消费、学生

家庭经济状况及其在校表现情况进行民主评议,在《滨州医学院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上打分,得出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

上报院(系)认定工作组。

    第十八条各院(系)认定工作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滨州医学

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

表》、《滨州医学院学生自我评议及院(系)综合意见表》和认定评

议小组上报的家庭经济测评值、民主评议测评值,在申请学生提交

的《滨州医学院学生自我评议及院(系)综合意见表》上给出院

(系)综合意见分值(Z)

    第十九条各院(系)认定工作组根据申请学生冢庭经济测评

值、民主评议测评值、院(系)综合意见分值,运用学校制定的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测评计算公式,得出家庭困难程度测评分值(M)

并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推荐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收集各院(系)审核通

过的《滨州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

及家庭情况调查表》、《滨州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民主评议表》、

《滨州医学院学生自我评议及院(系)综合意见表》,复核、整理各

院(系)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确定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名单。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确定

    第二十一条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困难

程度测评分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按不超过在校学生人数的10%

20%的比例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为AB两档,初步确定家庭经

济困难学生名单并报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二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初步确定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名单,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

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可书面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

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

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以书面形式提请复议。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二十三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经过公示后的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名单报请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将审批同意

的学生名单录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六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复核

    第二十四条每年3月初,对上学年学校认定过的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办理资格复核手续。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则院(系)

形成总体说明材料,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如家庭经济情况发

生显著变化,学生填写≮滨州医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复核申请

表》,由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复核。

    第二十五条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测评内容所涉及的情况发

生变化,学生应及时向院(系)认定工作组反映,并提供相关证

明,院(系)认定工作组据此对家庭经济测评分值(X)进行修正,

得出新的分值(X')

    第二十六条  民主评议测评分值的复核同第四章第十七条,得

出复核后的民主评议测评分值(Y)

    第二十七条  院(系)综合意见分值的复核同第四章第十八

条,得出复核后的院(系)综合意见分值(Z)

    第二十八条家庭困难测评分值的修正同第四章第十九条,得

出复核后家庭困难测评分值(M'),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将复核

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推荐到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条复核后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确认程序同第五章的

规定,将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学生名单录入家庭经济

困难学生数据库。

第七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院(系)认定工作组应

不定期抽选一定比例的取得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的在校学生,通

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资格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

一经核实,即取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收回资助金。情节严重

的,学校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已认定者,取消其认定和受助资格:一是购买高档娱乐电器、

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二是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者;

三是擅自在外租房者;四是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进行网络游戏等娱

乐活动者;置足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者;六是在提供

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者;七是受学校记过及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二条学校根据有关政策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国家助

学贷款、国家奖助学金、勤工助学、困难补助、减免学费以及临时

困难补助等方面给予优先资助,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

业。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滨州医学院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暂行办法》(滨医行发[ 2007]  81号)同时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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