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树立“立德树人”
教育理念,提高学生教育管理的人性化、科学化和规范化水平,帮
助和鼓励因违纪受到处分的学生努力改正错误,奋发向上,健康成
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因违纪受到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
校察看处分的在校研究生和本(含高职)、专科学生。
第二章解除处分的条件
第三条凡因违纪受学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在校学生,自
受处分之日起一年以上,能改正错误、积极进取、认真参加教学活
动、诚实守信、积极参加志愿服务和公益活动(每学期达3次以
上),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可以申请撤销处分。处分未满一年者
不得提出申请。
第四条凡因违纪受学校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除达到上
述第三条规定要求外,还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方可申请撤销处
分。
(一)受处分后认真学习,积极进取,学年智育成绩提高至年
级前10%(同年级同专业同层次统排);
(二)代表学校参加省级及以上科技竞赛,获三等奖及以上奖励;
(三)毕业学年考取硕士研究生、公务员、选调生或被大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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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官等国家组织实施的基层就业项目录用;
(四)其他有突出表现,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认为可以
解除处分的情况。
第五条 因下列行为受到处分者,不予解除:
(一)危害国家安全口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者(有司法或公安机关出
具的判决书);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者(有公安机关
出具的认定书);
(四)累计受两次及以上处分者(含已解除的处分)。
第三章解除处分的程序
第六条学生自处分决定文件下达之日起满一年,且符合解除
处分条件者,由学生本人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
《滨州医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见附件)。
第七条由辅导员组织申请人所在班级班委、团支部成员和学
生代表组成评议小组,进行班级评议,经评议小组成员表决三分之
二以上同意并由班委写出民主评议报告,提交所在院(系)党政联
席会讨论。
第八条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解除,经院(系)党政联席会
讨论通过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办理相关处分解除手续。记过、
留校察看处分的解除,由院(系)党政联席会讨论提出初步处理意
见,连同个人书面申请、学生违纪处分解除申请审批表、班级民主
评议报告以及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学坐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
经学生工作部(处)或研究生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报院长办公会
议研究决定并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
相关处分解除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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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附则
第九条解除处分者若在毕业离校前再次违纪,撤销解除处分
决定。
第十条研究生违纪处分解除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