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教外司来(2007)1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

  为适应来华留学事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优化来华留学环境,我司制定了《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保险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即转发属地有关学校,严格遵照执行。

  要求留学生购买医疗保险是国际普遍作法。由于留学生在其本国保险公司购买的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各异且该保险公司可能在其留学目的国未设代表处,可能造成理赔程序繁杂或根本无法理赔,因此要求留学生在其留学目的国购买医疗保险是目前绝大多数发达国家对留学生的基本要求。

  我部自1999年9月开始为中国政府奖学金生购买学生团体平安保险、学生团体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和学生团体住院医疗保险(合称来华留学生综合保险),投保经验表明,要求留学生在我国大陆购买保险后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是保障留学生利益的必要手段之一,是优化来华留学工作环境的重要内容。

  各厅(教委)、各学校应认真学习和体会《保险规定》的意义,要从校园稳定、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认识留学生保险是我国高等学校维护稳定、处理突发事件应急机制、保障留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政府和高等学校优化留学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请要求各学校与选定的保险公司密切合作,从本学年开始,利用好今年9月至2008/2009学年招生简章发布之前的时间,制订切实可行、方便留学生的有关规章制订(合同),并将此内容写入各校2008/2009学年度招生简章。

  实施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反馈给我司。

  我司联系人:张萌、郑晗

  电话:010-66097660,66097674

  传真:010-66097369

  附件:高等学校要求外国留学生购买保险暂行规定

  教育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司
  二00七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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