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滨州医学院学籍管理规定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不断深化和人才培养多元化的新形势,坚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坚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学籍管理制度,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山东省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的意见》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修订)下。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由我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相关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向学校教务处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过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个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患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证明,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的任何待遇。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的学生,应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学校指定医院的痊愈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时间报到。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学生须按学校缴费规定及时缴纳学费,之后方能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以旷课论。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或超过暂缓注册期限两周以上未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五条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标准学制五年的本科专业,修业年限为四年至七年;标准学制四年的本科专业,修业年限为三年至六年。保留入学资格、休学、保留学籍等均包含在修业年限内。学生毕业时学制以标准学制年限计。专业教学计划按标准学制制定。要求提前毕业的五年制学生须在大学三年级末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四年制学生须在大学二年级末向所在系(院)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提前毕业条件者,学校批准后列入毕业生计划。凡延长学习年限者,从延长第一年起,按山东省普通高校当年生均定额拨款及学费总额收费(住宿费等另收)。
    第三章学分
    第六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也是课程难易程度和学习时间的一种量化指标。学生课程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和平均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必修课程成绩计学分、绩点和平均绩点,选修课只计学分。必修课、限定选修课、任意选修课(包括理论课、实验课、见习课等)每18学时为1学分。
    实践教学环节(包括实习、军训、社会实践、就业指导等)每1教学周计1学分(其中毕业实习出科考核、临床技能考核等考核环节及格,才能获得学分)。 毕业设计(论文)一般以研究课题数目计,每完成一个研究课题(由专家组审定)计4~8学分。
    第七条各专业学生必须修满本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学分。应修读的基本学分数详见各专业教学计划。

    第四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该课程的学分。考核成绩和所得学分均载入学生成绩册,并归人本人学籍档案。
    第九条必修课、限定选修课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课程考核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听课、课堂讨论、作业、实验或见习、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等)一般占课程总成绩的10%~30%。经学校批准的考试改革课程,可按所批准的考核办法评定成绩。
   任意选修课考核成绩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评定。
   第十条绩点与平均绩点的计算
   1、考核成绩与绩点的换算
   考核成绩    绩点
   90-100分(优秀)    4.0-5.0
   80-89分【良好)    3.0-3.9
   70-79分(中等)    2.0-2.9
   60-69分(及格)    1.0-1.9
   小于60分(不及格)    0
   
   2、平均绩点计算方法
  (1)先将考核成绩转化为成绩绩点数,然后乘以该课程的学分,即为课程的学分绩点。 课程的学分绩点=课程的成绩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2)以学生所修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绩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所修的学分数,即为该生同期平均学分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各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各门课程学分之和学期、学年、教学阶段或全教育过程的平均绩点均可采用上述公式计算。
    第十一条凡一门课程跨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十二条实践性教学环节按各环节计算学分。凡考核成绩达到及格或以上者,即获得该环节的学分;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除按标准缴纳重修费外,所需其它经费学生自理。
    第十三条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因疾病或身体缺陷不能参加体育、军训课程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指定医院鉴定,所在系(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以免修。
    第十四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五祭因专业教学计划修订,某些课程的计划学时发生变化,导致重修课程的学分与原计划不一致时,其获得的学分仍按原学分计。
    第十六条学生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学分规定
    1、课外及第二课堂活动是指在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实践环节之外,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所进行的有意义的科研和实践活动,其主要形式包括:
    (1)学生在教师指导下,利用业余时间开展课程内容相关的专题讨论、学术报告会、读书报告会、演讲会等活动,学生能积极参与,并写出较高水平的书面总结报告,经指导教师考核合格,每项活动每生可获得1学分。学生最多可获得2个该类学分。
    (2)学生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或课外科技活动小组,完成一定的科研任务,并撰写文献综述、调查报告、研究论文、实验设计等,经指导教师考核合格,每项活动每生可获得1—3个学分。
    2、各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必须完成的实践环节(包括社会调查报告、课程论文、毕业论文等)内容,不能作为课外和第二课堂活
动取得学分。
    3、学生获得课外和第二课堂活动学分,必须提交相关原始材料和指导教师对学生在活动中的表现与完成情况及水平等方面综合评价,经所在系(院)审核,报学校教务处批准。
    第十七条学生创新学分的规定
    1、学生创新学分主要包括:
    (1)参加国家、省级知识、技能竞赛并获奖者,根据获奖等级可获得2~6学分;
    (2)在正式刊物发表学术论文或较高质量作品者可获得1—3学分;
    (3)取得校级及以上各种小发明、小创造成果者可获得1—6学分;
    (4)经鉴定独立完成各种实验设计者可获得1—2学分;
    (5)参加科研课题并取得一定科研成果者可获1~3学分。
    2、学生创新学分须由本人申请,经指导教师推荐,所在系(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获得。
    第十八条取消考试资格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
    1、实验、见习、实习及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实践课总学时的1/6者:
    2、实验考试不及格者;
    3、因病、事假缺课以及旷课学时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1/3者;
    4、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第十九条缓考
    1、有下列情况之一,确实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者,学生可以申请缓考:
    (1)因病住院(包括急诊留察)或传染病隔离者;
    (2)因公事(参加重大赛事、会议等)外出者。
    2、缓考的审批手续及缓考安排:申请者一般应于考前一周内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效证明,经学生所在系(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处理。 缓考课程考核与该课程重修考核同时进行。缓考成绩以实际分数记载。同一门课程只能申请缓考一次。
    第二十条旷考
    学生擅自或未经学校批准不参加考试,视为旷考。旷考者不准重考,可重修该门课程。
    第五章选修、重考、重修、免修
    第二十一条选修
    1、实行教学计划指导下的学年学分制。
    2、学生选课应参照教学计划按学期进行,各系(院)应选派有教学经验的教师予以指导;选课原则上应优先保证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再选非限定选修课;对有严格先修后续关系得课程,应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选课应避免各门课程上课时间的冲突。
    3、各专业教学计划中规定的每学期必修课程,学生必须修读。因重修课程太多与本学期专业教学计划的必修课冲突时,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开课教研室同意,经系(院)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可推迟重修课修读。
    第二十二条重考
    凡考试不及格者应重考。每门课程只有一次重考机会。重考一般安排在下学期第二周进行。重考成绩在60分以上者,按60分计。
    第二十三条重修
    1、重修范围:
    (1)凡重考不合格或旷考的课程,一律重修。重修次数不限,但每次均需办理重修手续;
    (2)学生对某些课程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但仅限一次。其成绩按其取得的最高分记载;
    (3)有实验操作的课程重修,原实验操作部分及格的,则理论部分重修;原实验操作部分不及格的,则理论部分与实验操作部分一并重修;
    (4)课程考核作弊者,原则上不准重修。但对确有悔改表现者,经本人申请,所在系(院)推荐,经教务处批准可重修一次。重修成绩在60分以上者,仍按60分计。
  2、重修方式
  (1)跟班重修:考核不及格重修的学生原则上参加下一年级相应课程的学习和考核;
    (2)组班重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在30人以上者,由教务处统一组班,由开课教研室在相应下一学年利用学生课余时间集中组班重修;
    (3)辅导自修:同一门课程重修人数不足30人或与其他选修课程时间有冲突者,经教务处批准,可采取教师辅导答疑、学生自修的方式进行重修。
    3、重修办理程序
    (1)重修学生须填写《重修申请单》,到教学管理科办理重修手续。
    (2)教务处将重修教学任务下达到有关系(院),由系(院)组织开课教研室具体安排重修。组班重修的上课时间及教室由教务处统一安排。采取辅导自修的辅导时间、地点,由辅导教师与重修学生协商确定,报教务处备案。
   4、重修课程的考核
   (1)跟班重修的学生,参加听课班级同堂同卷考试;
   (2)组班重修和辅导自修的课程考核,课程结束时按教学大纲基本要求,单独命题,组织考试。重修考核与正常考试同分同值,不得任意降低难度;
   (3)重修课程考核时,重修学生如因外出实习等原因无法参加
考核,应提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4)重修成绩按重修实际考核成绩记载,多次重修的成绩,取
最高分记人成绩册。
    第二十四条免修
    1、允许学习成绩优秀(各学期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4.0)且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
    2、学生申请免修某门课程时,须在每学期末选课时间内,向开课系(院)提出书面申请,交验有关课程的自学笔记、练习以及综述等材料,经开课教研室、系(院)负责人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后,参加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安排的免修考核。免修考核成绩在70分以上者准予免修,并取得相应学分;70分以下者,该门课程
不得免修。同一门课程只准申请免修一次。
    3、以下课程(环节)不得申请免修:
    (1)思想政治教育课、体育课(特殊学生除外)、实验课或含有见习、实习的课程;
    (2)实习、见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第六章考勤与请假
    第二十五条严格考勤制度,学生要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一切活动,做到不旷课、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准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按旷课论。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育教学环节的考勤由班长与任课教师共同负责。凡未事先请假或超过准假期限者,一律按实际教学学时计算其旷课时间。学教育、毕业及就业指导教育、劳动教育、社会实践、军训及实习等环节每天按7学时计算。
    第二十七条学生因病、事请假应提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材料,请病假须持校医院或学校指定医院证明。请假在3天以内者,由年级办公室审批;请假在3天以上2周以内者,须经所在系(院)批准;请假2周以上6周以内者,须经系(院)审核,主管院长批准。一学期请假累计不得超过6周。请假2周以上者,系(院)必
须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八条学生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向准假单位销假。如期满仍不能返校(或实习单位)学习(实习),应办理相应的续假(或休学)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第七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九条学生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或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
    2、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疾病且必须休学疗养者;
    3、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4、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三十条休学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系(院)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学生获批准休学,应于一周内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逾期不办理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办理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二条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因病经教务处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专科生只能休学一学年。

    学生休学的有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休学期间医疗费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办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交通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三十三条复学
    1、因伤、病休学学生须交县级以上医院诊断恢复健康证明书,并经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应在开学前一个月内向原所在系(院)提出复学申请。由原所在系(院)根据学生所在地政府出具的休学期间的政治表现鉴定对其进行政治复查。复查合格并经教务处批准后予以复学。复学后编人原所在系原专业适当年级学习。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三十四条休学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如逾期未办理复学手续,或申请续休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八章退学
    第三十五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未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完成学业的;
    2、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期满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
复查不合格不准复学的;
    3、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
校学习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学生因病或事假在一年内缺课超过本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6、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三十六条对学生按规定所做的退学处理不以处分论。退学学生由系(院)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查,经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由系(院)负责送交本人,并通知学生家长领回学生,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退学学生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第九章转系(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系(专业)、转学:
    1、学生确有专长,转系(专业)、转学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系(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他专业(系)学习者;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系(专业)或转学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4、学校因专业停招或改招,休学期满复学的学生或保留入学资格一年的新生,不转系(专业)或转学无法学习者。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系(专业).转学:
    1、取得学籍的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本科三年级(含三年级)以上或专科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者;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一条转系(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1、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系(专业),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专业)推荐,拟转入系(专业)同意,由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院长批准,方可转系(专业)。
    2、学生在本省范围内转学,须由本人书面申请,所在系(院)主任签署意见,报教务处审核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待转入学校同意,报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3、学生跨省(市、自治区)转学,须经我校推荐,省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发函同拟转入学校联系,经转入学校同意后,报转入学校所在省(市、自治区)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并抄报我省教育主管部门和我校,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系(专业)、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开学前办理。
    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二条学生毕业时必须进行思想品德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四十三条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满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学分,达到《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合格标准,毕业鉴定合格者,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如在校学习已满标准学制期限,但尚未修满所规定学分(包括必修课、选修课)者,可延长学习期限(最长两年)。在延长学习期限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四十四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被学校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以及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学士学位授予
    第四十八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凡符合滨州医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定适用已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其他层次的学生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滨州医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滨医教科字[ 2003]  34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上一篇:下一篇:

关闭

Copyright © 2018 版权所有:滨州医学院外国语与国际交流学院 鲁ICP备

地址: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 电话:0535-6913383 邮编:264003 邮箱:bzmu_admission@163.com